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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籌備會簡述:(資料建構中)廣納社會意見
1.成立宗旨:教育人文.回饋社會
2.成立原由:
3.
申請籌組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須知 
一、申請須知......資料來源內政
  1.  (一)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在直轄市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內政部申請(基金須達到標準)。
  2.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含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ㄧ千萬元以上)。
 二、申請依據
  1.  民法及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三、申請手續
  1.  (一)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2. (二)檢附文件:
    1. 申請書乙份。
    2. 捐助章程四份。
    3.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4.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5. 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四份。
    6. 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7. 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8. 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9. 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
    10. 年度預算書四份。
    11.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備註: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檢附第5款、第7款及第8款文件一式四份。
四、注意事項
  1. (一)申請籌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附有關之文件全份向內政部申請並請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2. (二)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三十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
五、參考資料
  1. (一)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2. (二)申請書(格式)。
  3. (三)捐助章程草案範例。
    1. 註1:主管機關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社會發展科-南投縣中興新村府西路71號3樓)
      電話:(049)2391161、2391162  傳真:(049)2391181
    2. 註2:相關資料格式請自行參閱申請須知。
    3. 註3:以基金會籌備處(及代表人)名義定存於財政部核准設立之金融機構取得四份存款餘額證明。
    4. 註4:第一次會議所有董事應到齊,議決所有提案。1.推選董事長2.確定執行長(總幹事...)人選3.年度業務計畫書4.年度預算書。
    5. 註5:申請設立所須資料參閱申請須知第12頁-第29頁。
    6. 註6:持主管機關核准公文及驗印之資料暨法院規定文件於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主管法院聲請法人登記及登報公告三天。
    7. 註7:財團法人於完成法人登記後,捐助人應於三個月內將全部財產移歸法人並由主管機關併同其業務設施進度予以查核。嗣後一切會務、業務工作悉依主管機關編印之「基金會業務工作手冊」規定運作。

資料來源:http://sowffd.moi.gov.tw/CharityFunds/charity_prepareNotices.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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